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船员、潜水员、
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复函
(1997年11月21日)
交通部:
你部《关于再次请求调整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函》(交函人劳〔1997〕2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远洋船员伙食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总体水平上平均提高22.5%,海江船员、潜水员伙食津贴标准平均提高53%,航标人员的标准水平比照海江船员提高的幅度确定。
二、调整伙食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从调整年度起伙食津贴列支额度全部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三、调整后的伙食津贴标准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状况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附1
交通部海江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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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类别 │ 地区(船籍港 │ 标 准 ┃
┃ │ 所在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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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海江运输船舶 │南海 │16.00 ┃
┃ ├────────┼──────┨
┃ │东海 │14.00 ┃
┃ ├────────┼──────┨
┃ │黄海、渤海 │14.00 ┃
┃ ├────────┼──────┨
┃ │长江 │12.00 ┃
┃ ├────────┼──────┨
┃ │黑龙江 │9.0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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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工程船舶 │南海 │11.50 ┃
┃(包括:航务航道工程和救助打捞船舶)├────────┼──────┨
┃ │东海 │10.00 ┃
┃ ├────────┼──────┨
┃ │黄海、渤海 │10.00 ┃
┃ ├────────┼──────┨
┃ │长江 │9.00 ┃
┃ ├────────┼──────┨
┃ │黑龙江 │8.00-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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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在船上集体起伙和昼夜吃住船上│南海 │9.60 ┃
┃ 的海江港作船舶(其中包括:海├────────┼──────┨
┃ 江运输和航务航道工程单位的港│东海、黄海、渤海│8.60 ┃
┃ 内工作船舶) ├────────┼──────┨
┃ │长江 │7.50 ┃
┃ ├────────┼──────┨
┃ │黑龙江 │7.0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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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一般海江港作船舶(适用单位同│广州 │6.70 ┃
┃ 上) ├────────┼──────┨
┃ │上海 │6.30 ┃
┃ ├────────┼──────┨
┃ │天津 │6.30 ┃
┃ ├────────┼──────┨
┃ │秦皇岛、青岛、大│6.30 ┃
┃ │连、镇江 │ ┃
┃ ├────────┼──────┨
┃ │哈尔滨、佳木斯、│5.70-6.30 ┃
┃ │黑河等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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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 │5.20 ┃
┃ ├────────┼──────┨
┃ │宜昌、汉口、黄石│5.20 ┃
┃ │、沙市 │ ┃
┃ ├────────┼──────┨
┃ │重庆、芜湖、安庆│5.20 ┃
┃ │、九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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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县、沪州 │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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