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提取,增长10%-15%(含15%)部分按80%提取。增长15%以上部分按60%提取。
盈亏计划 K
(二) =增(减)盈减(增)亏额×---
奖罚工资 1+K
K为考核工资奖罚比例。
(三)其它工资包括:
1.按考核指标(不含盈亏计划)计算的考核工资;
2.新线运营临管期间人员所需工资;
3.接收复转军人当年所需工资;
4.铁道部下发的一次性奖;
5.部定奖励办法规定的各项奖金;
6.按部(92)铁劳字521号文件规定应提取的各种提成奖。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重大经济改革或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运输生产有较大影响,从而使挂钩工资有较大下降时,经国家批准后另行解决。
第十条 在年度结算前,各单位应根据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按月预提工资,发放留有余地,做到工资贴紧效益、先算帐后花钱。年终结算时,各单位要按工效挂钩办法和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结算工资,除部奖励政策规定的工资支出由部负担外,其它结算工资原则上按支出范围分别列入各有关成本。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工资基金储备制度,每年应从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工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各单位动用1998年底以前结余的基金,应以局文报部审批;运用1999年及以后的,应报部备案。
第十二条 部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培训人员不属工效挂钩范围,其工资按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工效挂钩后,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部有关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搞活企业内部分配,工资发放要与本单位的效益、效率相适应。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在上报财务决算的同时,填制《铁路运输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结算表》,上报铁道部。部批复各单位工效挂钩工资结算后,对部负担的奖励项目予以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