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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达500辆以上;
  (五)正式从业职工不得少于1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第六条 冶金系统(原41个重点企业)原则上自拆自用,不得收购经营社会报废汽车。
  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三废”处理和噪音控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具备当地环保部门的检测认可证明。
  第八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有较高的服务水平和较完善的服务功能,具有一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验,并取得了一定业绩。
  第九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未发生过出售报废汽车、拼装车及五大总成等违纪、违法经营行为。

三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程序

  第十条 国内贸易部负责制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我国汽车保有量分布情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确定各地区、各部门资格认证的企业数量。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内贸主管部门,根据该地区资格认证企业的数量,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初步认证。
  第十二条 中央部属企业(含冶金系统原41个重点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该部门资格认证企业的数量进行初步认证。
  第十三条 各地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内贸主管部门,将初步认证合格的企业,报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核发资格认证书(中央部属企业由中央部委直接报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核发资格认证书)。
  第十四条 认证合格的企业凭资格认证书到省级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凭资格认证书和登记手续到工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无资格认证书和公安机关登记手续的企业,工商部门不得予以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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