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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8日)废止(原因:已被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代替)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国内贸易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管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6〕724号)中第二条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为搞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是汽车更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节约能源,减少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增加废钢铁的回收,提高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物资系统、冶金系统(原41个重点企业)、供销社系统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二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条件

  第四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必须是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建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
  第五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
  (二)加工、拆解场地在3000平方米以上;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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