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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反馈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在执行《系统》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贸管司)反馈。同时,请各单位将使用《系统》的联系人、电话、传真书面报我部(贸管司)。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用户代
       码”
     二、“CIECNet”通讯录及其加入申请表

                          对外经贸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外经贸委(厅、局)“用户代码”

            用户代码              用户代码
北京市外经贸委    1100BJ   天津市外经贸委  1200TJ
河北省外经贸厅    1300HEB  山西省外经贸厅  1400SX 内蒙古外经贸厅    1500NMG  辽宁省外经贸厅  2100LN 大连市外经贸委    2102DL   吉林省外经贸厅  2200JL 黑龙江省外经贸厅   2300HLJ  上海市外经贸委  3100SH 江苏省外经贸委    3200JS   浙江省外经贸厅  3300ZJ 宁波省外经贸委    3302NB   安徽省外经贸委  3400AH 福建省外经贸委    3500FJ   厦门市贸发委   3502XM 江西省外经贸厅    3600JX   山东省外经贸厅  3700SD 青岛市外经贸委    3720QD   河南省外经贸厅  4100HEN湖北省外经贸厅    4200HUB  湖南省外经贸委  4300HUN广东省外经贸厅    4400GD   深圳市贸发局   4403SZ 广西外经贸厅     4500GX   海南省商贸厅   4600HN 四川省外经贸委    5100SC   重庆市外经贸委  5102CQ 贵州省外经贸厅    5200GZ   云南省外经贸厅  5300YN 西藏外经贸厅     5400XZ   陕西省外经贸厅  6100SHX甘肃省外经贸厅    6200GS   青海省外经贸厅  6300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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