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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9年第4号--关于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             61%
      雄师集团:                   59%
      太平洋纸业公司:                57%
      阿维纳公司:                  78%
      芬利森林工业公司:               78%
      其他加拿大公司:                78%
  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                9%
     其他韩国公司:                  55%
  美国:所有美国公司:                  78%
  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48010000)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新闻纸时,应依据本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税款。
  进口经营者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第2号公告向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应按本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率计征转税。对超出本裁定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利害关系方可向原海关申请退还,对于低于本裁定税率的少征部分将不予追征。
  四、关于追溯征税
  申请人在初裁公布后,曾多次提出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要求,考虑到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不够充分,因此,外经贸部决定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关于加拿大雅比迪合并股份有限公司(Abitibi Conso-
lidated)价格承诺要求
  在本案的调查中,加拿大雅比迪公司未答复外经贸部的调查问卷,失去了为其抗辩的机会,因而被认为是不合作公司,适用加拿大其他公司的税率。
  初裁公布后,该公司提出了价格承诺的要求,并提供了价格承诺协议书。经我调查机关审查后认为,由于该公司提出的承诺价格不能消除倾销对我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对该公司的价格承诺要求不予接受。雅比迪公司的最终反倾销税按“其他加拿大公司”的税率征收。
  六、附件
  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五年。在此期间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向外经贸部书面提出复审请求。外经贸部将在该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公告,有效期为五年。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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