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审查结果,外经贸部决定使用现有最佳材料、即采用豪森公司的正常价值来确定雄师集团的正常价值。
3)加拿大太平洋纸业公司(Pacifica Papers Inc.)
1998年12月8日外经贸部收到MB纸业/出口销售有限公司(MB
Paper/Export Sales Co. Ltd.)的来函,称其公司名称已改为太平洋纸业公司(Pacifica Papers Inc.)。经审查,该公司就更改名称所报材料真实,故本裁定关于MB纸业/出口销售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及反倾销税以太平洋纸业公司的名义做出。
太平洋纸业公司在其答卷中没有报告所有的国内销售,只是提供了该公司与一个其认为具有代表性的客户的两笔交易,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任何有关国内销售的凭证及证明材料。初裁公布后,该公司未就上述不完整材料予以补充。因此,外经贸部经过进一步审查后认定,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关于国内销售所提交的材料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不能用于其正常价值的计算。
在审查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有关财务报告时,外经贸部发现该公司所提交的财务报告为1996年财务年度的报告,没有涉及调查期即1997年度财务报告,也没有提供其他经过审计的有关财务报表。虽然该公司在答卷的附件3中提供了1996年第四季度和1997年8月至9月间其与加拿大国内选样客户之间交易的基本构成,但所提供的数据只包括了原材料和直接费用两项,没有其他数据,无法采用该数据计算结构价格。在本案初裁后,该公司没有就财务报告问题提交任何补充证据和材料。因此,太平洋纸业公司的正常价值无法依据该公司的数据采用结构价格的方法来计算和确定。
虽然,太平洋纸业公司在其答卷的附件3中提供了1996年第四季度和第1997年8月至9月间该公司出口的澳门、香港、台湾、泰国及马来西亚等国家或地区的新闻纸出口价格,以及这些出口价格的基本构成,但由于所提供的数据仅仅是每一国家或地区的一笔交易,显然是不完整和不充分的,不具有代表性,因而无法通知采用第三国出口价格的方法来确定该公司的正常价值。
因此,综合上述三方面的考虑,外经贸部决定使用现有最佳材料、即采用豪森公司的正常价值来计算和确定太平洋纸业有限公司的正常价值。
4)加拿大阿维纳公司(Avenor Inc.):
阿维纳公司在答卷中只报告了1996年12月至1997年6月期间的国内销售,没有提供任何一笔1997年6月10日以后的国内销售;在其提供的国内销售中,不同客户之间、同一客户不同期间、同一客户的相同期间,阿维纳公司的销售价格存在非常大的差异,而且变化反复无常;阿维纳公司没有报告其下属第三家生产厂的销售情况。对于上述问题,阿维纳公司并没有在答卷中进行过任何解释,在本案初裁后,也未提供任何说明和补充材料。因此,外经贸部认定,阿维纳公司所提供的关于国内销售的材料和数据是不完整的、缺乏可靠性,不能用来计算和确定其正常价值。
外经贸部在审查阿维纳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时,发现该公司没有提供经审计的1997年财务报告,其所提供的财务报表是该公司在1997年年度报告中为讨论和分析当年经营管理之用而由该公司自行编制的。尽管表中包含的数据被标明是经审计的,但无法与审计报告进行核对。另外,虽然阿维纳公司在其答卷的附件九中,提供了该公司的新闻纸生产成本,但是该生产成本只是体现了三个新闻纸厂的半年生产成本,没有1997年全年的生产成本,而且该生产成本亦未经审计,因而也无法与审计报告进行核对。并且,根据所提供的数据,无法对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进行分摊及对利润进行计算。阿维纳公司在其答卷中没有就上述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初裁公布后也没有提供任何说明和补充材料。因此,外经贸部无法依据该公司的数据采用结构价格的方式计算并确定其正常价值。
综上,外经贸部决定采用现有最佳材料、即采用豪森公司的正常价值计算和确定阿维纳公司的正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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