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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9年第4号--关于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7年12月10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48010000)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称“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序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现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1997年11月10日,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砚造纸厂、齐齐哈尔造纸厂、鸭绿江造纸厂和福建南平造纸厂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外经贸部提出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期为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12月9日。
  (二)收集证据。1998年1月12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出口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外经贸部共收到5家加拿大公司的答卷和1家韩国公司的答卷,未收到美国公司的答卷。同时,国家经贸委于1998年1月15日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损害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了答卷。
  (三)初步裁定。1998年7月9日外经贸部发布1998年第2号公告,公布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初步裁定认为,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进口产品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结果,外经贸部决定,自1998年7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三国的新闻纸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的现金保证金。
  (四)进一步收集证据。根据初裁的规定,各涉案利害关系方在该裁定发布之日起37天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有关调查当局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规定的期间内分别收到了有关书面评论及补充材料,并应要求会见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听取了意见,并回复了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问题。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论证及其相关补充证据材料,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做最终裁定时均依法予以考虑。
  应有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外经贸部依照规定于1998年10月14日举行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公开部分资料信息披露会,有关利害关系方查阅了有关公开部分的材料。
  1998年9月25日,国家经贸委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经贸反倾销办调字〔1998〕第2号)。九家新闻纸厂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国家经贸委申请延期答卷。经审查,国家经贸委同意给予申请厂家延期,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收回。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并聘请专家审查和分析了全部问卷。
  (五)实地核查。应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邀请,由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组成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核查小组于1998年11月初赴韩国韩松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对韩松公司已提交的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进行核对,并且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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