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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9年第4号--关于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一九九九年 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反倾销立案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损害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存在产业实质损害,并且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与进口倾销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批准,特公告如下:
  自1999年6月3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48010000)征收反倾销税,各有关利害关系方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如下:
  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                61%
      雄师集团:                      59%
      太平洋纸业公司(原MB/出口销售有限公司):     57%
      阿维纳公司:                     78%
      芬利森林工业公司:                  78%
      其他加拿大公司:                   78%
  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                   9%
     其他韩国公司:                     55%
  美国:所有美国公司:                     78%
  进口经营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新闻纸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倾销税。反倾销税从价计征,其完税价格与进口关税相同。进口经营者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8年第2号公告向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应按上述反倾销税率计征转税。对超出相应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单位可向原海关申请退还。对低于相应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予以追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
     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
          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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