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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科委关于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一)下列技术禁止出口:
  1.出口后将危及我国国家安全的技术;
  2.我国特有的、具有重大经济利益的传统工艺和专有技术;
  3.对外承担不出口义务的引进技术。
  (二)下列技术控制出口:
  1.在国际上具有首创或者领先水平的技术;
  2.具有潜在军事用途或者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尚未形成工业化生产的实验室技术;
  3.我国特有的传统工艺和专有技术;
  4.出口后将给我国对外贸易带来不利影响的技术。
  (三)上述禁止出口和控制出口以外的技术为允许出口技术。
  第六条 申请技术出口,必须填写技术出口项目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一)技术内容和基本特征;
  (二)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
  (三)技术的经济效益;
  (四)技术和技术产品的出口情况;
  (五)技术出口的方式。
  第七条 技术出口项目的贸易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政策;
  (二)是否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三)是否违反我国对外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 技术出口项目的技术、保密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我国技术政策;
  (二)是否影响发挥我国技术优势;
  (三)是否符合我国技术保密原则。
  第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技术出口项目的保密审查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条 技术出口项目实行分级审批。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控制技术出口项目,按照技术所有者的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经贸厅(委、局)、科委进行贸易和技术、保密审查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审批。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贸易和技术、保密审查报告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批准的,视同批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允许技术出口项目,按照技术所有者的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或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经贸厅(委、局)、科委审批,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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