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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借款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的地方借款单位、担保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审核表另发)。
  第十一条 各驻外使馆经商参处根据外经贸部允许企业赴国外进行项目考察的批准文件,配合企业做好境外项目的考察和当地市场的调研工作,并根据驻在国的经济、政治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核,合格后向外经贸部出具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收到借款单位的上述文件资料后,援外司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计财司负责审查借款单位财务状况并核定借款金额。借款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的项目,由外经贸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审核并确定借款金额。
  第十三条 经审核同意项目借款后,由外经贸部(对外援助司)下达援外任务书,计划财务司下达借款批复。
  第十四条 借款单位凭外经贸部批准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任务书和借款批复,到外经贸部(发展司)办理境外企业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获得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并办完境外企业注册登记及自筹资金到位证明后,外经贸部凭上述文件与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和《不可撤销担保书》,办理具体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单位原则上应在当地银行开立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专用账户,保证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

第五章 借款的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借款分为人民币借款、美元借款和当地货币借款。借款期限一般控制在4年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八条 “基金”的使用费按下列办法收取:
  一、人民币和美元1年以内(含1年)年使用费率为1%,1年以上2年以内(含2年)年使用费率为2%,2年以上3年以内(含3年)年使用费率为2.5%,3年以上4年以内(含4年)年使用费率为3%,4年以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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