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作意向书(原件,中、俄文各一份);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我驻俄罗斯使馆或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馆的意见。
外经贸部在收到立项材料10个工作日内商国家林业局后给予批复。
五、外经贸部批准立项后,企业同俄方商签的森林采伐及森林更新合同,均须报其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外经贸主管部门将其审批的合同报外经贸部(合作司)备案,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六、无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森工企业在俄从事森林采伐及森林更新业务时,可报外经贸部特批,报批材料及程序参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办理。
七、赴俄投资从事木材加工业务的企业,不限定其国内所在地区,但在俄加工地点要做到合理布局,可与采伐企业相结合。赴俄投资从事森林资源开发及森林更新、开展木材加工业务的审批程序按国家现行有关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办理。
八、赴俄开展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企业应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自负盈亏,确保经济效益;要严格遵守中俄两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得违规经营;须直接与俄方业主签订合同,严禁与国内外中间商签订代理合同或劳务合同;严禁转手倒卖合同;不得从事挂靠经营;中方合作单位之间要签订内部合同,明确各方责、权、利;要做好外派劳务及管理人员选派工作,人员出国前必须进行培训和教育;须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我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定期向国内主管部门和我驻俄罗斯使馆(经商参处)和驻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馆(经商参室)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赴俄开展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合作业务的管理,把好合同的审批关,及时了解项目的执行情况,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项目实施及在外人员、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外经贸部、国家林业局将对与俄开展森林开发和利用合作业务的企业加强管理。对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违章经营、严重损害劳务人员利益,乱砍滥伐,对内对外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终止开展赴俄森林采伐业务经营权、直至取消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的处罚。
十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和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控制赴俄考察森林采伐及复植、木材加工合作的团组。上述团组的考察活动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征得外经贸部同意后方可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