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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

  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捐献血液、精液、器官、组织和细胞。
  (三)保密
  从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情况公布或传播防止社会歧视。
  (四)医疗照顾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医疗机构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医疗服务。
  2.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收治就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并应及时安排医务人员为其进行疾病的诊治,不得拒绝。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病人保密,不得歧视病人。同时,要做好消毒隔离工作,严防医源性传播。对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制定鼓励政策。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应对艾滋病病人实行住院隔离治疗。在病程缓解期或因其它原因确实无法住院隔离治疗的,可以设立“家庭病床”,并由收治单位指定1-2名医务人员在保密的情况下,定期进行访视并给予家庭护理指导。
  4.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在治疗费用方面,由接收医疗机构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协调有关方面予以解决。
  (五)社会救助与教育
  1.各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人员应关心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对他们进行道德、心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解决困难,支持其战胜疾病,保证其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病造成维持基本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经审查后,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的生活救助。
  (六)依法被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人员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
  属被拘留、劳改、劳教和羁押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在其关押收容场所内管理教育,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做好他们的医学观察工作。对于已经出现临床症状的感染者,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学专家确诊为艾滋病病人,而关押场所内又无条件隔离治疗的,可保外就医。
  (七)流动人口、回国人员和来华境外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
  1.流动人口中被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原则上由常住地负责对其监护管理,其疫情由常住地的卫生防疫部门按规定报告和管理,并由省级卫生防疫部门向其户籍所在省的卫生防疫部门通报。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将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遣送回原籍。
  2.回国人员在入境口岸被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由国境卫生检疫部门按规定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疫情,并通知其户籍所在省的卫生防疫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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