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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

  (四)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主要在社区进行管理。社区要为他们营造一个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环境,鼓励他们采取积极的生活态度,改变高危行为,积极配合治疗,以延长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三、管理措施
  (一)疫情的发现、报告与管理
  1.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实验室、采供血机构或其它进行艾滋病病毒检验的机构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结果的标本应尽快送确认实验室确认。在确认之前,不得通知受检者。
  2.经确认实验室确认的阳性报告,应按传染病报告制度报告。确认报告属于个人隐私,不得泄漏。
  3.经确认的阳性结果原则上通知受检者本人及其配偶或亲属。通知的时机和方式,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在通知时,要给予心理咨询并提供预防再传播的技术指导。
  4.卫生机构发现的疑似艾滋病病人,应做疑似病例报告并尽快确诊。确诊有困难的,请同级和上级“艾滋病专家委员会”协助诊断。确诊病例和确诊病例死亡,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疫情报告和订正报告。
  5.对艾滋病病毒者和艾滋病病人死亡后的尸体,由有关卫生机构负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各地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建立个人档案,并按计划定期随防。如有可能,应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随访。档案属机密资料,要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并设专人负责,明确专职责和任务
  (二)艾滋病病毒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
  2.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对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认真听从医务人员的医学指导,服从卫生防疫部门管理。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当主动向医务人员说明自身的感染情况,防止将病毒传播给他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所从事的工作有传播艾滋病病毒危险的,其所在单位应负责安排其从事其它工作。
  4.对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而故意感染他人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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