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
(1998年4月1日教育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高等学校已办学报的管理,促进高等学校学报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报是高等学校主办的、以反映本校科研和教学成果为主的学术理论刊物,是开国内外学术交流的重要园地。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报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传播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弘扬民族优秀科技文件,促进国际科技文件交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和文风。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报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高等学校学报工作,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第六条 高等学校学报工作是高等学校科研和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学校应加强对学报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定期研究学报工作;检查学报的政治方向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重视并关心编辑部的建设,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思想与业务学识水平,提高学报的办刊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出版学报的高等学校,必须建立学报编辑部,由分管校(院)长领导。
第八条 学报编辑部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由校(院)长聘任。主编的条件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较高,政治责任心强,学术造诣较深,作风正派,精通编辑出版业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报编辑委员会。学报编辑委员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应对学报编辑出版工作起指导、监督和咨询作用。学校聘任各学科专家担任编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学报主编应兼任编委会副主任。
第十条 学报编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