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证券公司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所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2)检查内容。对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检查其是否如实核算买卖金融商品的差价收入并申报纳税;对证券公司的金融经纪业务,检查其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是否按全额申报纳税。
(3)检查要求。此次部署的本项检查由各地地税机关负责。各地地税机关在检查证券公司应纳的营业税时,如发现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除补征5%的营业税及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副本抄送同级国税机关,再由各地国税机关按3%的税率补征营业税,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2.对从境外购买无形资本的工业企业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所有从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的工业企业。
(2)检查内容。检查从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的工业企业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境外转让者应纳的营业税。
3.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所属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所属的省、地(市)、县级分支行。
(2)检查内容。包括各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银行的特点,重点检查帐外收入、各种附加收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租赁费、工资性支出及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业务管理费等项目以及股息、红利和境外所得补税情况。
(3)处理和入库。各地在检查中发现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少缴税款的,查补的款项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入中央金库。被查纳税人“工资”科目中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凡如实上报的,不做查补税款处理;凡未如实上报以及“工资”科目以外的各种工资性支出和超过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一经查出,查补的款项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4.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纳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2)检查内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纳各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各项中介服务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的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发现有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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