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系统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体企业清产核资
 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4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1998年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即将开始。为了搞好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范围:凡已于1997年11月上报总局的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兴办的集体企业,均应纳入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
  二、时间: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时点确定为1998年3月31日24时,全部工作于1998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凡应纳入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的集体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与所在地的清产核资办公室取得联系,并在其领导下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四、已列入本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如需要了解有关清产核资的政策、规定,可向所在地的清产核资机构了解咨询。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