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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后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7号令中经销走私物品的行为是否包括批量购买走私物品自用的行为等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后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17号令中经销走私物品的行为是否包括批量购买
 走私物品自用的行为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第124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修改后的17号令中经销走私物品的行为是否包括批量购买走私物品自用的行为等问题的请示》(苏工商〔1999〕3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修改后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7号令中经销走私物品的行为,包括购买走私物品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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