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执法检查,我们看到,许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非常重视执法监督,在案件核审、案件复议、案件听证、执法检查,以及规范性文件把关、法规宣传培训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这对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水平,树立工商行政执法新形象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批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得比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起到了表率作用,应予以通报表扬(名单附后)。
通过执法检查,我们也发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需要引起重视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执法监督问题。目前,仍有一些地方工商局对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建立起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致使一些地方出现随意执法,甚至违反程序办案的现象。例如,一些案件不履行核审程序、不履行告知程序,一些案件应按一般程序处罚,却适用了简易程序,等等。
(二)关于执法力度问题。各地普遍反映,现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缺乏应有的力度,尤其是相应的执法手段。基层工商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甚至在查处粮食违法案件中,适用最多的还是《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究其原因,主要是《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无论是在强制措施方面,还是在处罚手段方面,都较其他法律法规更有力度。这也反映了工商行政管理基层执法的现状。由于多数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工同行政管理机关查封、扣留等强制措施,致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法执行违法财物。
(三)关于执法主体问题。我们在1996年度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就将执法主体是否规范作为一个重点问题进行了检查。经过近年来的清理,绝大多数地方已经解决了这一问题,执法主体基本符合《
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但是,在1998年度的执法检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仍然有极个别地方工商局以内设机构(公平交易分局、市场管理分局等)名义对外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关于执法人员素质问题。我们在执法检查中看到,经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努力,虽然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在逐年提高,但是,从我们抽查的案卷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基层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仍然难以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例如,有的案件在定性和处罚时均不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决定书仅写“经我局讨论决定,给予×××处罚”;有的案件处罚决定书中所有处罚都不是《
行政处罚法》或法律法规的罚种;有的案件没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内容不符合要求;有的案件只有罚没单据而没有相应的法律文书;相当一部分案卷装订不规范、文书不健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