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听证制度的实施较为顺利,听证工作的开展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大多能够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的要求开展听证工作。广东、安徽、浙江、沈阳、大连等地工商局普遍设立了听证室,添置了必要的设施,并指定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为听证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已经取得了较明显的效果,如河南省工商系统1997年办理15起经过听证的案件(其中经过听证改变原处罚建议的4起),无一起复议和诉讼案件发生。
(三)执法主体经过清理,基本符合《
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大多数地方已经纠正了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处罚的现象,纠正了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处罚以及无法律法规依据自行委托某些组织实施处罚的现象;合同工、临时工已经调离执法第一线。
(四)新的处罚文书顺利启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的通知》(工商法字〔1998〕第144号文件)下发以后,各地工商局迅速行动,普遍开展了新文书的培训工作,组织印制、下发了新文书。目前,大多数基层执法单位都已经开始使用新文书办案。一些地方工商局(如吉林)要求1999年所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一律使用新文书,否则,按案卷不规范,程序不合法处理。新疆、内蒙古等少数民族地区还克服困难,迅速组织对新文书的翻译工作,并已经于1998年底以前将两种文字的新文书印发各地,保证了新文书按时启用。
(五)各地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取得了阶段性成效。1998年度,我们根据局领导指示,结合我局中心工作,将粮食市场监管问题作为1998年度执法检查的重点。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各地工商部门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认识是到位的,态度是坚决的,措施是得力的。全系统在粮食市场监管过程中,共查处粮食违法案件33000件,没收粮食3亿公斤,罚没款5200万元。由于工商部门监管得力,粮食收购市场基本管住,私商收粮现象基本被遏止。从我们抽查的案件情况看,大多数案件比较规范,基本符合《
行政处罚法》和《
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