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近三年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工商法字〔1999〕第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从1996年至1998年组织开展了三次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从1996年度至1998年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围绕《
行政处罚法》和全局中心工作,结合年度执法实际,先后三次部署了全系统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并确定了相应年度的执法检查重点。其中,1996年度的重点是:执法主体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是否恰当,执法程序是否规范;1997年度的重点是:执法监督工作的落实情况,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1998年度的重点是:粮食市场监管情况,大要案件查处过程中的法制监督情况,新文书的启用情况。各地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署,组成了相应的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进行了自查、抽查。在各地自查、抽查的基础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抽查26个省级、50个地(市)级、52个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听取汇报130余次,抽查案卷1430余个,组织行政执法情况座谈会150余次,对全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有了一个基本了解。连续三年的全国性行政执法检查,有力地推动了“公平交易执法年”和“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的深入开展,有效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和案件办理质量,为促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监督工作逐步落实,执法监督制度逐步健全。大多数地方都能够按照国务院关于“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通知》要求开展工作。沈阳市工商局在全国首次推出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引起很大反响。安徽省在全系统实行执法公示制的同时,增加了明查暗访制度。北京市为了落实执法公示制,增加了“违示点”制度,对违反公示制达到一定程度的,限期调离执法第一线。辽宁、河北、云南、河南、江苏等许多省份都已经制定了执法监督方面的规章制度,如“执法监督办法”、“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案件核审制”、“行政复议规则”等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执法监督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