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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实施《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旅计财发〔1999〕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为加强旅游规划管理,充分发挥旅游规划在旅游开发建设方面的指导作用,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我局制定了《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旅游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执行旅游发展规划。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遵从旅游发展规划的管理。
  第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

  第六条 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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