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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审批办法(9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2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号)


  《新药审批办法》于1999年3月12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新药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新药的研制,加强新药的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亦按新药管理。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新药审批工作。新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研究或生产上市。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新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及审批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

第二章 新药的分类

  第六条 新药按审批管理的要求分以下几类:
  一、中药
  第一类:
  1.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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