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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99)[失效]

  第七条 新生物制品分为五类:
  第一类:国内外尚未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上市,尚未列入药典或规程,我国也未进口的生物制品。
  第三类:1.疗效以生物制品为主的新复方制剂。
      2.工艺重大改革后的生物制品。
  第四类:1.国外药典或规程已收载的生物制品。
      2.已在我国批准进口注册的生物制品。
      3.改变剂型或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生物制品。

第三章 新生物制品研制的要求

  第八条 新生物制品研制内容,包括生产用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标准、检定方法、保存条件、稳定性以及与制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免疫学、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等临床前的研究工作和临床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提出制造检定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草案)。
  第九条 新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要分别符合我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新生物制品研制过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各阶段的要求如下。
  1.实验研究
  包括应用基础研究,生产用菌毒种或细胞株的构建、选育、培养、遗传稳定性,生物组织选择,有效成分的提取、纯化及其理化特性、生物特性的分析等研究,取得制造和质量检定的基本条件和方法。
  2.小量试制
  根据实验研究结果,确定配方、建立制备工艺和检定方法,试制小批量样品,进行临床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实验,并制定制造与检定基本要求。
  3.中间试制
  (1)生产工艺基本定型,产品质量和产率相对稳定,并能放大生产。
  (2)有产品质量标准、检定方法、保存稳定性资料,并有测定效价用的参考品或对照品。
  (3)提供自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复检合格,并能满足临床研究用量的连续三批产品。
  (4)制定较完善的制造检定试行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草案)。
  4.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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