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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9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2年10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废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3号)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于1999年3月26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加强新生物制品研制和审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第三条 新生物制品系指我国未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已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当改换制备疫苗和生物技术产品的菌毒种、细胞株及其他重大生产工艺改革对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可能有显著影响时按新生物制品审批。
  第四条 新生物制品审批实行国家一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新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定、审批、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新生物制品命名及分类

  第六条 新生物制品的命名应遵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和药品命名原则的有关规定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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