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拟进行烟草基因工程产品的田间试验、示范及推广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申报手续:
一、项目负责人(申请人)对烟草基因工程的产品进行安全评价并填报申报书(附后);
二、组织本单位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三、同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协商确定试验的地点、规模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 烟草基因工程管理委员会每年受理两次申报,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9月30日;在每年受理截止日期后的三个月内向申请人签发批准或不批准的文件。
第十一条 烟草基因工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参与审查的专家承担为申报者保守技术秘密的责任。涉及本人的应予以回避。
第三章 烟草基因工程种子的管理
第十二条 凡是进行烟草基因工程研究的单位、个人要本着为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烟草基因工程种子的管理工作,对其工作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现有烟草基因工程种子要立即停止在生产中示范、推广。各单位的烟草基因工程种子要妥善保存,待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基因工程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安全性评价后,并经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方可在指定区域进行试种。
第十四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负责管理所辖烟区内烟草基因工程种子的试验、示范与推广工作。有关科研单位须与所在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协商,落实烟草基因工程品种试验、示范地点及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承担试验、示范的单位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方能开展相应的工作。有关试验情况须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烟草基因工程种子的应用申请应按照上述从事研究工作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烟草基因工程种子的应用申请须提供有关安全性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烟草基因工程种子的应用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上报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推广,并做到烟叶单收、单储、单用,防止与其他品种烟叶混合。凡供出口备货的烟叶、禁止烟草基因种子的应用。
第十八条 烟草基因工程品种确认后须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的单位专门进行繁育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