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各分支局
制定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23日 汇发(1999)2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近来,部分分支局为了完善外汇管理,增强有关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的可操作性,将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了一些在本地区适用的操作办法或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这种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以加强服务并堵塞管理漏洞的精神,应该予以肯定并提出表扬。但是,其中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明显有悖与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的具体规定与精神,客观上造成了国内各地外汇管理政策和法规的不协调、不统一,这不仅对境内机构的经营活动产生一定负面影响,而且影响了国家对外形象的整体性与严肃性。因此,为了规范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制定与执行,统一全国外汇管理政策,依法行政,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现就各分支局制定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所辖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或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并在本辖区内施行,但各分支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外汇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如含有国家外汇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做规定的内容,或者含有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需对国家外汇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应规定进行修改的内容,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施行。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只对国家外汇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细化的,可以直接发布施行,但必须在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备案。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请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对1998年1月1日以来所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由各分局于1999年7月10日前整理后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包括发布单位、文件内容、发布实施日期、目前是否仍在执行等)。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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