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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案件事实情况、纠正的内容、执行方式及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复审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
复审调卷通知书
 

分局名称

 

事由:

 

 

 

 

 

 

 

 

 

 

 

 

 

调 档 人

 

负 责 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以下简称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的管理,保证《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的正确使用,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作和颁发《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进行核查时,须持《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8月份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的颁发及更换工作。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大区分局和中心城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设立专门人员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工作,并负责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大区分局和中心城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分别负责所在省、市支局国际收支统计工作人员《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的申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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