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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    】汇国支字第  号


 
单位名称:(当事人)
地  址:
负 责 人:      职务: 
 
(认定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决定、执行方式及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复议。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
送达回证

当事人

 

送达内容

 

送达日期

 

送达地点

 

送达人签字

 

收件人签字

 


 

 

 

 

 

 

 

 

 

 

 

 

 

 

 

 

 

 

 

 

 


注:如当事人拒绝接受处罚决定,请在备注档中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附件(5):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局
复审决定书
【    】汇国复字第  号


 
单位名称:(当事人)
地  址:
负 责 人:      职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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