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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
 (1999年3月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1999)78号)


  为规范对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的管理,现将有关具体操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对经海关批准来料转进料的情况,由转入方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售付汇手续,售付汇单证留存5年备查: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3、转厂合同;
  4、进口付汇核销单。
  转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必须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对经海关批准进料转进料的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售付汇或划转单证留存5年备查:
  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3、转出方企业的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4、转厂合同;
  5、进口付汇核销单。
  转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应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
  三、对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的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内销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售付汇单证留存5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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