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问题的通知
(1998年11月11日 汇发(1998)7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各地反映,本着区别情况、分别对待、严格审核的原则,现就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外汇分、支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内的进口单位,仍按照《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汇函(1998)27号〕和《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汇发(1998)22号〕的规定,不得进行跨省、区、市的贸易项目下异地售付汇;如确有需要,由省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省内跨地区的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可凭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上的进口单位,按照《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可凭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跨省、市、区的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
三、以货到付款(凭报关单付汇)方式结算的,不得办理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及备案手续。
四、各外汇局应严格审核进口单位在进口付汇备案表上填报的“预计到货日期”,对逾期不作到货报审的,原则上不得办理下一笔的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备案,并逐笔追查逾期不报审的付汇情况。进口单位在货物报关进口后即可凭进口付汇备案表的第二联先办理到货报审,付汇后再报送核销单等。
五、各外汇局应严格按照《进口付汇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审核进口单位贸易项下异地售付汇的贸易真实性,对有疑问的不得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