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新统计和清理非
银行金融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通知
(1998年11月10日 汇发(1998)7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为做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境外外汇帐户的统计分析工作,掌握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外汇帐户开立及使用现状,我局曾于今年7月请各分局上报辖内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并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开立外币帐户和在境内外资银行开立B股交易结算帐户情况一览表》。目前,经总局初步汇总,发现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外汇帐户开立比较混乱,同时,报表上报也存较大问题。如部分分局至今尚未上报,某些一览表填制不规范,币种不统一,对有无经外汇局批准未做明确说明,而且上报的报表系各机构手工填制,无法辩认,且未经各分局确认,致使总局无法汇总。有鉴于此,为进一步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外汇帐户的管理,总局决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外汇帐户开立情况重新进行统计并清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统计和清理对象包括两类,即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金融机构开立的外币帐户和在境内外资银行开立的外币帐户。
二、请各分局按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外开立外币帐户情况一览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情况一览表》(附件1和附件2)格式进行统计。具体要求如下:
1、请各分局将帐户一览表通知辖内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各机构按照一览表的要求填写并签章后,连同批文复印件报当地外汇局;
2、各分局对金融机构所填报表进行审核无误后,将辖内所有机构的帐户开立明细情况进行汇总,分别列到相应的统计表内;
3、请各分局于12月15日之前,将本地外汇帐户开立情况连同上述汇总统计表,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三、请各分局对辖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境外外汇帐户进行清理。凡未经总局批准开立的境外外汇帐户,各分局应予以撤销,按规定进行处罚。金融机构确须开立境外外汇帐户的,应重新向分局申请,并报总局审批。
四、请各分局加强对辖内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外汇帐户开立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并自1999年7月15日起,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之前,按附件3格式将本地半年境外外汇帐户开立和使用情况汇总上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