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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延长骗购外汇企业主动交待问题期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延长骗购外汇企业主动交待问题期限的通知
 (1998年10月22日 汇发(1998)5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汇发(1998)3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能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予以从轻处罚的决定》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收到了积极的效果。截止10月9日,全国已有344家骗汇企业主动交待问题,一些分局还接到很多举报电话。但由于信息传递等原因,一些骗汇企业未能及时在规定的48小时内主动交待问题。很多企业反映是在不了解法规的情况下,触犯了有关规定,它们表示愿意守法经营,要求延长主动交待问题的期限。鉴于以上情况,为了扩大教育面,给企业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现决定将骗汇企业主动交待问题的期限宽限到10月30日。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可继续受理骗汇企业主动交待问题,受理期限延长到1998年10月30日,以后不再延长。
  二、对企业前来主动交待外汇局未掌握的情况,或外汇局已掌握情况但未开始查处的企业前来主动交待问题,这两类企业视为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对外汇局已经掌握、并开始查处的骗购外汇企业,即使其前来交待,也不属于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
  三、对于主动交待问题的骗汇企业,各分局可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对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等值500万美元以上、主动交待骗购外汇行为的企业,可以暂时不向公安部门移交,各分局应及时将全部资料及汇总表(见附件)上报总局,由总局统一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再行确定处理方案。
  (二)对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街值500万美元以下、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按照汇发(1998)37号文进行处罚;对于按照汇发(1998)37号文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的企业,各分局应当要求其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方案,并将其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名单”。同时,要求其在追讨骗汇资金的两个月时间内,查实企业内部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或单据而从事或参与了骗购外汇行为的、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业务经办人员给予开除的处分,并报所属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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