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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能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予以从轻处罚的决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累计骗购
 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能主动交待问题
 的企业予以从轻处罚的决定》的通知
 (1998年10月5日 汇发(1998)3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我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能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予以从轻处罚的决定》,现下发给你们。
  请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区内各二级分局和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并请外经贸主管部门通知各外经贸企业。同时,请各分局务必于10月7日晚将该《决定》在当地电台、电视台予以公布,10月8日见报。各分局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也应同时公布。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能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予以从轻处罚的决定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
         能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予以从轻处罚的决定

  在处理骗购外汇案件的过程中,为了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精神,鼓励有骗购外汇行为的企业和当事人主动交待问题,我局决定对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能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根据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一、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能主动交待问题,并追回全部骗汇资金的企业,可免除处罚。
  二、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能主动交待问题,并追回大部分骗汇资金的企业,处以骗购外汇金额0.5%的罚款。
  三、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能主动交待问题,未能追回大部分骗汇资金的企业,处以骗购外汇金额1%的罚款。
  四、累计骗购外汇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下,不主动交待问题的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处罚。累计骗购外汇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交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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