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拥有进出口权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含中外合资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商业物资公司、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加工贸易企业、边贸企业、旅游小额贸易企业等。
第三条 出口收汇考核采取季度考核和年度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评定结果实行通报、公布制度。通报的范围为外经部门、海关、银行和税务部门。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含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具体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 出口收汇率是考核出口收汇的主要指标。
第六条 出口收汇率系指在一个考核期内应当收汇核销的出口额已经收汇核销的金额与该考核期内应当收汇核销的出口额的出口额之比,计算公式如下:
考期内应当收汇核销的出口额中已经收汇核销的金额
(即:已收汇核销额+不以货币形态表现的收汇
核销额+经批准的差额核销额)
出口收汇率=-----------------------×100%
考期内应当收汇核销的出口额
每一个考核期内应当收汇核销的出口额,不计算以住考核期内应收而未收汇核销的出口额。
同时,下列收汇核销金额不计入本考核期的已收汇核销的金额:(一)以往考核期内应收而未收,而在本考核期内才收汇核销的;(二)未到预计收汇期的;(三)实际收汇金额超过出口额(成交总价)的部分。
第七条 交单率达到规定标准是评定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等级的基本条件。
交单率系指在一个考核期内所领取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中以交回存根份数与该考核期内所领取的核销单份数减去已注销份数(不含挂失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考核期内领取的核销单中已交回的存根份数
交单率=-------------------------×100%
考核期内领取核销单份数-其中注销份额(不含挂失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