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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作品,应在出版合同中与著作权人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基本稿酬标准
  (一)原创作品:每千字30-100元
  (二)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10-50元
  (2)汇编:每千字3-10元
  (3)翻译:每千字20-80元
  (4)注释: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品的标准执行。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七条 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末尾排不足一行或占行题目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10行作一千字计算。每一作品不足10行的按10行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面折合的字数计算。
  非汉字作品,一般情况按相同版面相同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报刊刊载作品,不足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第八条 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
  每印一千册,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支付。不足一千册的,按一千册计算。
  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
  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年累计印数超过10万册的,对超过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通过行政手段大量印刷发行的国家规划教材、法律法规汇编、学习或考试指定用书等作品,年累计超过10万册的,对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
  第九条 版税标准和计算方法
  版税率:
  (一)原创作品:3%-10%
  (二)演绎作品:1%-7%
  出版者出版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原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之外,出版者还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版税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十条 一次性付酬标准
  一次性付酬标准可参照本规定第六、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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