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通知
(国权〔1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闻出版局,各中央级出版社、报刊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著作权法实施八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只颁布了以报刊转载、表演和录音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定许可付酬标准,其他有关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一直没有出台。在书报刊使用作品付酬方面,仍沿用国家版权局1990年7月修订的《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是依据文化部1984年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制定的,该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都与现行
著作权法有较大的差距。此外,与目前文化产品的市场价格相比,
《暂行规定》的付酬标准明显偏低。作者和出版者都希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尽快重新制定出版文字作品的付酬办法。为了适应出版文字作品的实际需要,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并作说明如下:
《规定》与
《暂行规定》相比较,主要作了以下调整:
一、取消了
《暂行规定》中与
著作权法不一致的规定,体现了谁使用作品谁支付报酬的原则。
二、变指令性的付酬标准为指导性和指令性相结合,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付酬标准。一般情况下作者与出版者可以通过出版合同自行约定付酬标准,但不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付酬标准的,则必须执行《规定》。
三、增加“版税”和“一次性付酬”两种使用作品的付酬方式,并适当提高了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