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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6号——对当事人请求延长指定期限审批的时间、次数及费用标准的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废止的局长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2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7日)废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66号)


  为加快专利审查工作,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期限审批的时间、次数及费用标准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延长指定期限请求审批的时间及次数,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1999年6月23日颁布的审查指南公报第16号办理。
  二、关于延长指定期限请求费,将1994年8月9日颁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43号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第(十三)附加费第1项内容修改为:“1.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150元”
  上述修改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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