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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法制司关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审计局对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等单位违纪问题请示的复函

审计署法制司关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审计局
 对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施工等单位违纪问题请示的复函
 (审法复字〔1999〕4号 1999年1月14日)


吉林省公主岭市审计局:
  来函收悉,经研究,现对你局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审计法23条审计法实施条例21条的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都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如果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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