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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适用军队审计机关的通知

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
 存款问题的通知》适用军队审计机关的通知
 (审法发〔1999〕35号 1999年3月29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解放军审计署:
  为了解决军队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经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解放军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审计法制定。据此,中央军事委员会于1995年4月17日发布施行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解放军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有权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支持、协助审计部门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因此,《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审发〔1998〕308号)同样适用于军队审计机关,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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