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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76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

                             署 长 钱冠林
                          1999年5月25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于违法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的通知
      (署法〔1999〕386号 1999年5月25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为保证《意见》的贯彻落实,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即以海关总署令第76号(见附件)对外发布。各海关在制定《处罚决定书》时,应同时引用《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办法》或《意见》和《办法》的相关条款。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违法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应当用于加工出口产品,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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