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76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
署 长 钱冠林
1999年5月25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于违法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的通知
(署法〔1999〕386号 1999年5月25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为保证《意见》的贯彻落实,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即以海关总署令第76号(见附件)对外发布。各海关在制定《处罚决定书》时,应同时引用《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办法》或《意见》和《办法》的相关条款。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违法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
《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应当用于加工出口产品,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复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