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72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违反<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规定》自国家计委、海关总署等八部委《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之日起实施。
署长 钱冠林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违反《关于新疆棉花
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关于新疆棉以出顶进重要决策的有效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
《海关法》)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原则和国家计委、海关总署等八部委《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疆棉自向海关申报进入新疆棉专用监管库(以下简称“监管库”)起,至进口出库转入加工出口成品后再运输出境止,或者至进口出库后直接出口到运输出境止,为海关监管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除海关另有规定外,海关对新疆棉分别按以下规定认定其性质和进行监管:
(一)新疆棉在规定的监管库存储期限(一年)内,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已运入海关监管区和向海关申报出口,但尚未运输出境的货物认定,按照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二)新疆棉超过前项规定的监管库存储期限,海关对其按照已运抵口岸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认定,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前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三)新疆棉进口出库转入加工出口成品的,海关对其按照进料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认定,并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四)新疆棉进口出库后再直接出口的,在运输出境之前,海关对其按照转口贸易的进境货物认定,并按照海关对转口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