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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双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三)领导班子成员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没有达到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
  (五)干部职工中因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干部职工中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七)发现申报双文明单位时弄虚作假,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
  (八)发生其他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双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各创建单位和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要不断努力研究和探索双文明单位建设的新思想、新途径,推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双文明单位建设的不断发展。
  第二十一条 双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谁命名谁管理。总行级双文明单位由总行委托分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管理。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双文明单位的管理,做好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双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对创建工作开展好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工作开展不得力的单位及其领导要予以批评。
  第二十三条 上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对下级行授予称号的双文明单位有权予以监督,发现问题,有权进行通报批评或建议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应建立双文明单位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双文明单位的概况、申报审批表、主要事迹和考核记录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适合各自实际的实施细则或量化考核办法,报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含直属企事业单位)、印制系统、行属各院校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适合各自实际的双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报总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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