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公、生活环境整洁,绿化、美化、净化成效显著。
(四)搞好精神文明建设宣传阵地,建好图书阅览室、荣誉室、活动室、宣传橱窗等。
第十一条 双文明单位在综合治理工作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要建立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制,工作机构健全、人员落实、职责明确、措施具体。
(二)坚持不懈地开展法纪教育和安全教育,干部职工的法纪观念和安全意识强,自觉做到遵纪守法。
(三)认真做好“三防一保”工作,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对重要部门和要害岗位严格检查、严格管理,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无重大责任事故和经济、刑事案件。
(四)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得到上级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肯定。
第三章 评选和命名
第十二条 双文明单位每两年评选命名一次,不搞终身制。
第十三条 双文明单位分为总行级、分行级和中心支行级三种级别。
第十四条 双文明单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评选、推荐、命名、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奖牌和荣誉证书的格式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双文明单位应逐级申报,只有获得本级别称号的双文明单位才能申报上一级别的称号。
第十六条 获得总行级别荣誉称号的双文明单位,可推荐参加金融系统和全国级别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十七条 双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由上级行命名。
第四章 奖励和取消称号
第十八条 对获得各级双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本着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各分支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获得双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
(一)由于监管不力,辖区内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的;
(二)发生重大经济案件,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