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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双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金融改革、发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心工作,抓好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班子团结协作,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班子成员清正廉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公道正派,不谋私利,为干部职工树立榜样,在干部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八条 双文明单位在队伍建设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过硬。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贯彻执行金融工作的各项政策,敢于同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干部职工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岗位,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二)业务优良。干部职工刻苦学习金融知识和金融政策法规,学习现代市场经济、科技和法律知识,认真钻研金融业务风气浓厚,能自觉按经济规律和金融规律办事,是金融工作的内行。
  (三)作风清正。干部职工严于律己,廉洁奉公,不徇私情,继承、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四)纪律严明。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坚持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做到令行禁止,树立中央银行良好形象。
  第九条 双文明单位在金融业务工作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授权,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依法监管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圆满完成各项金融监管任务,辖区内金融秩序良好。
  (三)做好辖区内经济、金融运行的分析,为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四)做好金融服务,加强规范化管理,严格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第十条 双文明单位在行风行貌建设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泛开展学先进、树新风活动,单位内风气正,职工精神面貌好,工作秩序井然。
  (二)干部职工参政议政意识强,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职工之家建设取得显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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