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双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开展,不断提高双文明单位的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和党的十五大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文明单位是指在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协调发展,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并经考核、评选,由上级行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开展创建双文明单位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是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中心环节,则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两个文明建设落到实处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金融监管水平的重要措施,在两个文明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五条 创建活动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紧紧围绕履行中央银行职责,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优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促进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和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创建活动要在各级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成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其办事机构设在党委宣传部。要制定创建活动的规划、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创建活动要作为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领导班子考核和干部考核范围,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双文明单位条件
第七条 双文明单位在领导班子建设方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依法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带领干部职工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