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管理
辖区内会计财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银发〔1999〕141号 1999年4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发〔1998〕33号文件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和中心支行的人事、财务工作”的有关精神,总行制订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管理辖区内会计财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要认真履行《规定》赋予的各项管理职能,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辖区内会计工作。当前,特别要贯彻勤俭办行、增收节支的财务工作方针,加强对管辖机构的财务管理,坚持防止和纠正一切铺张浪费行为。同时要做好有关预算编报、报表汇总等业务的衔接工作。
二、各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按照《规定》中的管辖范围,重新编制1999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于5月15日前上报总行。并从第二季度起,按新的管辖范围汇总上报财务收支季报。
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从1999年5月起报送辖区汇总会计报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从该月起停止向总行报送会计报表。
四、《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管理辖区内会计财务工作的规定
一、管理范围
(一)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会计监管工作;管理辖区内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行的会计核算工作。
(二)分行负责管辖区内下列机构(以下简称管辖机构)的财务、基建和固定资产工作:
1.金融监管办事处;
2.分行营业管理部;
3.中心支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除外〕;
4.管理干部学院、银行学校;
5.分行所在地的总行重点库。
(三)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管理本级财务、基建和固定资产工作,重庆营业管理部负责管理辖区内中心支行的财务、基建和固定资产工作。
(四)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对营业处(室)会计核算业务和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