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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金融诈骗案件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章 管辖及办理

  第十三条 查处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以属地管理为主,金融机构与公安机关办案相结合。发生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单位要主动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涉案资金特别巨大、影响恶劣的案件,由各总行、总公司指导查处;涉及亿元以上资金,跨部门、跨地区的特大案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导、协调查处。
  第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对发生金融诈骗案件的协查工作分别对上一级金融机构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副省级)分行、分公司对辖内系统发生的金融诈骗案件要积极指导、督办,并分别对各总行、总公司负责。
  第十五条 对党中央、国务院、各总行(司)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大金融诈骗案件,由各级行(司)保卫部门主办协查。在案件查处中需要有关业务部门配合的,有关业务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
  (一)需要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调查处的,由保卫部门负责;
  (二)涉及银行汇票、本票、支票、存单诈骗的,由会计部门负责;
  (三)涉及境外金融诈骗犯罪的,由外事部门负责;
  (四)涉及引资、融资诈骗的,由资金部门负责;
  (五)涉及贷款诈骗的,由信贷部门负责;
  (六)涉及法律问题需要答复的,由条法部门负责;
  (七)一案中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诈骗手段的,以涉案金额较大、诈骗手段恶劣的一种为主,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本条第(二)、(三)、(四)、(五)、(六)、(七)款按业务范围确定职能部门负责协查的案件,所在金融机构的保卫部门必须派人参加。
  第十六条 各级金融机构保卫和业务部门在案件协查中,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并做好文字记录。
  各金融机构对重大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的协查要确定一名行(司)领导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保卫和业务部门在案件协查和办理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守秘密。遇有重要情况或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直至各总行、总公司报告、请示。

第四章 结案

  第十八条 各金融机构对事实已查清或公安司法部门认定,确属可以结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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