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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库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对于经严格审核、符合制度规定的拨款,各级及国库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拨款,各级国库一律拒绝办理:凭证要素不全的、擅自涂改的、大小写金额不写、小写金额前不写人民币符号的、大写金额前不封顶的、前后联次联写内容不一致的、拨款金额超过库款余额的、无财政拨款专用章的、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拨款用途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拨往非预算单位又无正式文件说明的、以及超预算的。
  (三)为使各级国库能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拨款业务,确保各级财政资金的安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及时向同级国库提供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和财政预算拨款单位的名单。
  (四)根据《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各级总预算会计应建立严密的内部稽核制度,做到拨款、记帐、复核分工负责。同时,为保证各项财政资金安全到位和各项拨款金额及使用的预算科目准确、一致,地方各级总预算会计与财政部门各财务主管处(科)室之间、各主管处(科)室之间、各主管处(科)室与各预算单位之间,要建立定期对帐制度,按月对帐;财政部总预算会计与财政部各主管司局和中央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财预字〔1997〕391号)加强对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加强库款退付和更正的管理、监督,保证财政预算资金的安全
  (一)各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中央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的退库,由财政部或财政部授权的机构批准。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二)预算收入的退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三)征收机关按照国家规定从税款中计提的代扣税款费用等款项,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通过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自行从税款中抵扣。
  (四)各级国库在办理退库和收入更正时,必须强调有文件依据,要有收入退还书、收入更正通知书等凭证。各地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时,因税收收入退还书式样发生了变化,有关审批机关必须向国库部门提供联退库申请书,作为国库审核、办理退库的原始依据之一,并由国库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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