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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8〕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国库与财政、税务等机关之间的对帐行为,确保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之间的预算收入数字一致,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各级预算收入的执行情况,强化国家预算收入的管理,适应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

                          1998年1月13日
附件
           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对帐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库(含代理支库)、财政和征收机关。
  第二条 各级国库与同级财政、征收机关,原则上按月、年进行对帐。预算收入较多的地方,可按旬、月、年对帐。
  第三条 月底对帐和年度对帐,由财政、税务等有关对帐单位,在三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核对完毕签章后返回国库。有条件的地方、国库、财政、征收机关也可进行现场对帐或计算机联网对帐。
  第四条 各级国库与财政、征收机关的预算收入(包括预算收入退库,下同)对帐,应按财政部制定的预算收支科目,分级次进行。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入库数字和入库日期,都以国库实际收纳数额和入库日期为准。各对帐单位的数字一律统计到角分。
  第五条 在对帐中应坚持谁有差错谁更正的原则。征收部门的差错,由征收部门逐笔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国库的差错,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国库不办理汇总更正以及无正当理由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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